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35條 法規: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五章 產品實現 第35條 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產品設計開發之程序及要求,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設計開發之期程,及各期程所應為之審查、實施之查證、確效與設計移轉措施。二、人員於各期程中之權責。三、追溯設計開發輸出至其輸入項目之方法。四、產品實現所需資源,包括人員之必要能力。前項書面文件,應予保存,並適時更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