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第8條 法規:醫療器材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8條 依本準則核准全部製程委託製造之醫療器材,其產品之標籤、說明書或包裝,應刊載委託者及受託者之名稱及地址。但已於查驗登記核准或登錄系統載明者,受託者得以其所在國家、地區或行政區域名稱代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