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第6條 法規:醫療器材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6條 前條登記事項應通知申請人;登記事項有變更時,委託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三條所定文件、資料,及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前項申請變更,得以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電子或其他方式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