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第4條 法規:醫療器材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4條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委託製造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委託者及受託者之名稱及地址。二、委託製造之合意。三、委託製造之醫療器材分類分級品項。四、委託製造之製程。五、委託者及受託者之權利義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