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設備及器具之設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依其設備或器具之性質,採用能防止潤滑劑、金屬碎屑、污水或其他污染物質危害食品之設計及構造,並易於清洗、消毒及檢查;與食品之接觸面,應保持平滑、無凹陷或裂縫,且易排水及保持乾燥。
二、處理食品及可能接觸食品者,應採用不會產生或溶出毒素、無臭味或異味、非吸收性、耐腐蝕且可重複清洗及消毒之材料製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