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0條廠房之空間及配置,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規劃適當之動線。二、作業性質不同之場所,應個別設置或有效區隔,並採取避免交叉污染…
- 第11條食品作業場所,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牆壁及支柱:離地面一公尺以內部分之表面,應使用非吸收性、不透水、易清洗之材料舖設,並維…
- 第12條倉庫及冷凍與冷藏之貯存、運輸設備,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倉庫,應採用不透水材料建造,並依其作業性質或清…
- 第13條更衣室之設置,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與食品作業場所為有形之區隔。二、應備有更衣鏡、潔塵設備及數量足夠之衣櫃與鞋櫃。三、應…
- 第14條檢驗場所之設置,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具有足夠空間及檢驗設備,供進行品質管制及衛生管理相關之檢驗工作。二、設有微生物檢驗…
- 第16條廁所之設置,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設置地點應避免污染水源,並與食品作業場所為有形之區隔,且出入口不得面向食品作業場所。二、…
- 第17條供水設施之設置,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有足夠之水量。二、使用地下水源者,其水源與化糞池、廢棄物堆積場所或其他污染源,應至…
- 第18條洗手設施之設置,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洗手及乾手設備,應以易洗、不納垢、不透水材料構築;其使用方式之設計,應避免手部再度遭…
- 第19條生產設備及器具之設置,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依其設備或器具之性質,採用能防止潤滑劑、金屬碎屑、污水或其他污染物質危害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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