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手設施之設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洗手及乾手設備,應以易洗、不納垢、不透水材料構築;其使用方式之設計,應避免手部再度遭受污染,並適量設置於適當地點。
二、洗手設施之排水,應具有防止逆流、病媒侵入及臭味產生之裝置。
三、應設置流動水源、清潔劑,及擦手紙巾或其他乾手設備;必要時,設置消毒設備。
四、應於明顯之位置標示簡易洗手步驟及方法。
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18條
第18條
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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