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16條 法規: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四章 廠房設施及設備 第16條 廁所之設置,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設置地點應避免污染水源,並與食品作業場所為有形之區隔,且出入口不得面向食品作業場所。二、應有良好之通風、採光,並備有洗手設施及垃圾桶。三、應於明顯處標示「如廁後應洗手」或相類文義之用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