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14條 法規: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四章 廠房設施及設備 第14條 檢驗場所之設置,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具有足夠空間及檢驗設備,供進行品質管制及衛生管理相關之檢驗工作。二、設有微生物檢驗場所者,應與其他場所為有形之區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