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製劑條例 第4條 法規:再生醫療製劑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4條 再生醫療製劑,分類如下:一、基因治療製劑:將重組基因嵌入或輸注人體內,以治療、預防或診斷疾病之製劑。二、細胞治療製劑:將細胞或其衍生物加工製造,以治療、預防或診斷疾病之製劑。三、組織工程製劑:將含有經加工、改造之組織或細胞,修復、再生或替代人體組織、器官之製劑。四、複合製劑:將具有醫療器材屬性之結構材料,嵌合前三款全部或部分之製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