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製劑條例 第18條 法規:再生醫療製劑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8條 藥商及醫療機構,應保存再生醫療製劑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資料。前項資料之範圍、保存方式與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