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及許可審查準則 第3條 法規: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及許可審查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3條 有附款許可之再生醫療製劑,其標籤、仿單、包裝之內容、格式、字體及其他申請時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應符合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二十條第一項至第五項之規定;領取有附款許可函時,並準用該條第六項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