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及許可審查準則 第2條 法規: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及許可審查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2條 再生醫療製劑品名,應符合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十四條之規定;有附款許可之再生醫療製劑,並準用該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三項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