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定製劑安全性監視相關資料,藥商應於藥品許可證或有附款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後,至少保存十年;涉及基因治療製劑者,至少保存二十年。
前項資料,包括完成該等計畫或報告所依據之原始數據、檔案、文件及文獻。
藥品許可證及有附款許可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移轉登記者,讓與藥商應將製劑安全性監視相關資料交付予受讓藥商,並由受讓藥商依本辦法規定續行監視及保存。
再生醫療製劑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第11條
第11條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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