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病人關懷及訪視辦法 第3條 法規:精神疾病病人關懷及訪視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第3條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接獲所轄醫療機構通報、通知後,應依第四條所定病人範圍,提供關懷、訪視及其他服務(以下併稱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