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病人關懷及訪視辦法 第5條 法規:精神疾病病人關懷及訪視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第5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服務內容,包括下列全部或一部事項:一、關懷、訪視。二、需求評估。三、資源連結、轉介或轉銜。四、其他支持措施。前項服務,由地方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提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