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病人關懷及訪視辦法 第4條 法規:精神疾病病人關懷及訪視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第4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病人之範圍如下:一、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無精神病診斷之出院病人,其有服務需求,並經其同意者。二、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經專科醫師診斷屬嚴重病人者。三、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停止強制社區治療者。四、本法第六十條第二項停止緊急安置者。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