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病人關懷及訪視辦法 第2條 法規:精神疾病病人關懷及訪視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主管機關,指病人戶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戶籍所在地不明者,為居所或病人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 本條定義的名詞 地方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