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精神疾病病人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辦法 第8條 法規:執行精神疾病病人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第8條 醫療機構、其他精神照護機構及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執行約束或限制行動自由時,應至少每二小時探視病人,並評估繼續執行之必要性。醫療機構得視病人年齡或有其他特殊醫療、健康與安全需求,調整前項探視及評估時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