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精神疾病病人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辦法 第6條 法規:執行精神疾病病人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第6條 前條第一項醫療需要,包括下列情形之一:一、意識不清或混亂。二、情緒躁動不安。三、衝動無法控制。四、難以配合必要之醫療處置,且影響自身健康或安全。五、其他影響自身健康或安全之重大情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