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機關機構或場所精神疾病病人轉介轉銜及處置辦法 第2條 法規:特定機關機構或場所精神疾病病人轉介轉銜及處置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特定機關、機構或場所如下:一、矯正機關。二、保安處分處所及其他以拘禁、感化為目的之機構或場所。三、社會福利機構及其他收容或安置民眾長期生活居住之機構或場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