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主管機關接獲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之通知,依需治療病人之病況與需要,提供下列服務:
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病人:由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提供追蹤關懷及個案服務。
二、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病人:由地方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提供社區治療及社區支持服務,或視需要連結其他服務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