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機關機構或場所精神疾病病人轉介轉銜及處置辦法 第5條 法規:特定機關機構或場所精神疾病病人轉介轉銜及處置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第5條 地方主管機關接獲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之通知,依需治療病人之病況與需要,提供下列服務: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病人:由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提供追蹤關懷及個案服務。二、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病人:由地方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提供社區治療及社區支持服務,或視需要連結其他服務管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