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二項轉介轉銜通知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需治療病人之基本資料: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電話號碼、戶籍地地址及住(居)所地址。
二、主要聯絡人之基本資料:姓名、身分關係及電話號碼。
三、入出特定機關、機構或場所之日期及原因。
四、需治療病人之健康狀況:精神疾病診斷、症狀、處方用藥情形、有持續治療需求之情形及專科醫師姓名與其專科證書字號。
五、轉介轉銜目的。
六、通知來源、通知日期及通知人員之姓名與聯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