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機關機構或場所精神疾病病人轉介轉銜及處置辦法 第6條 法規:特定機關機構或場所精神疾病病人轉介轉銜及處置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第6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管理需治療病人及其主要聯絡人之資料,並就其資料建檔及定期更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