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第6條 社區心衛中心所屬人員提供個案管理服務時,應製作個案評估及服務紀錄,並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管理系統。前項紀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抽查及稽核其品質。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