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第2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轄區人口數與心理衛生之需求及資源,設置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以下簡稱社區心衛中心),並得視資源分布情形設置分站。社區心衛中心應辦理之業務項目及內容,規定如附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