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第3條 社區心衛中心應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中心業務,並置下列各款人員若干人:一、督導。二、心理輔導員。三、心理衛生社會工作人員、精神病人社區關懷訪視員、自殺關懷訪視員及其督導。四、心理師、護理師及職能治療師。社區心衛中心得視業務需要,置兼任或特約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專業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