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心衛中心應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中心業務,並置下列各款人員若干人:
一、督導。
二、心理輔導員。
三、心理衛生社會工作人員、精神病人社區關懷訪視員、自殺關懷訪視員及其督導。
四、心理師、護理師及職能治療師。
社區心衛中心得視業務需要,置兼任或特約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