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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6條醫療機構應組成醫療事故關懷小組,於醫療事故發生之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
- 第7條依前條規定進行說明、溝通、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過程中,醫療機構、醫療事故關懷小組、專業人員、專業機構或團體、醫事人員或其代…
- 第9條當事人就醫療爭議得檢具病歷複製本並繳納費用,向第四條第一項之財團法人申請醫事專業諮詢。
- 第10條醫療爭議發生時,醫事機構應於病人或其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繼承人申請病歷複製本之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供病人之病歷及併同保…
- 第11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強化醫事機構關懷人員說明、溝通及關懷之訓練講習。二、獎勵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成效優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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