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11條 法規: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說明、溝通及關懷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強化醫事機構關懷人員說明、溝通及關懷之訓練講習。二、獎勵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成效優良之個人、醫療機構、專業機構或團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