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10條 法規: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說明、溝通及關懷 第10條 醫療爭議發生時,醫事機構應於病人或其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繼承人申請病歷複製本之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供病人之病歷及併同保存之同意書複製本。前項資料複製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