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7條 法規: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說明、溝通及關懷 第7條 依前條規定進行說明、溝通、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過程中,醫療機構、醫療事故關懷小組、專業人員、專業機構或團體、醫事人員或其代理人所為遺憾、道歉、讓步或其他為緩和醫病緊張關係所為之陳述,除醫療爭議當事人均同意外,不得於本案訴訟採為證據或裁判基礎,亦不得採為相關行政處分之基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