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及執行單位以通訊方式執行業務時,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取得個別對象知情同意。
二、確認個別對象身分及隱私保護。
三、於執行單位內執行。
四、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製作及保管紀錄,並註明以通訊方式執行。
五、非醫療機構之執行單位,應與醫療機構訂定轉介合作計畫。
六、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營養師及執行單位,不得利用通訊執行業務之機會,為產品代言、背書、宣傳、廣告或推介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