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通訊執行業務辦法 第7條 法規:營養師通訊執行業務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7條 執行單位為醫療機構者,其使用前條通訊技術或設備,涉及病歷或本法第十四條營養師執行業務紀錄之傳輸、交換或儲存時,應符合通訊診察治療辦法第十九條、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執行單位為非醫療機構者,使用前條通訊技術或設備,涉及本法第十四條營養師執行業務紀錄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