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實施計畫內容,應包括:
一、實施之營養師。
二、業務項目。
三、實施對象及場域。
四、實施期間。
五、使用之通訊設備或方式。
六、通訊方式執行業務之告知同意書格式及內容。
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措施。
八、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各款內容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依變更之實施計畫執行。
第一項第四款實施計畫實施期間屆滿二個月前,執行單位得向原核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營養師通訊執行業務辦法 第5條
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