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通訊執行業務辦法 第4條 法規:營養師通訊執行業務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4條 營養師以通訊方式執行業務,應由前條第一款執業登記之機構、學校(以下併稱執行單位),擬具實施計畫,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向執業登記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一、營養師符合前條第二款所定執業年資之證明文件。二、通訊執業機構、學校出具之同意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