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以通訊方式執行業務,應由前條第一款執業登記之機構、學校(以下併稱執行單位),擬具實施計畫,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向執業登記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
一、營養師符合前條第二款所定執業年資之證明文件。
二、通訊執業機構、學校出具之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