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通訊執行業務辦法 第10條 法規:營養師通訊執行業務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10條 營養師或執行單位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執行單位實施計畫之一部或全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