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製劑組織及細胞招募廣告刊播辦法 第5條 法規:再生醫療製劑組織及細胞招募廣告刊播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5條 招募廣告之刊播,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以刊載或張貼於媒合求職之媒體或網站,或分享求職資訊為目的社群網站之方式宣傳。二、以採訪、報導介紹或假借他人名義之方式宣傳。三、以強制、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宣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