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製劑組織及細胞招募廣告刊播辦法 第6條 法規:再生醫療製劑組織及細胞招募廣告刊播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6條 招募廣告之刊播,不得於下列處所、地點為之。一、兒童托育機構。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之校園。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處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