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申請,經審查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法人發給招募廣告刊播核准文件;核准有效期間,最長為一年,並不得超過其許可證或有附款許可之有效期間。
前項期間屆滿後,仍需繼續刊播者,應於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