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商刊播招募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廣告(以下簡稱招募廣告)前,應由藥品許可證或有附款許可之所有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繳納審查費,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法人(以下簡稱審查機關)提出申請:
一、藥品許可證或有附款許可影本。
二、標籤及仿單。
三、招募廣告內容擬稿。
四、刊播方式計畫書。
五、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