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製劑組織及細胞招募廣告刊播辦法 第4條 法規:再生醫療製劑組織及細胞招募廣告刊播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4條 招募廣告之文字、言詞、圖畫、影像或其他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宣稱或暗示組織、細胞之取得或提供,對提供者之健康無害。二、誇大提供者可獲得之利益。三、含有強制、引誘或鼓勵性質之表示。四、含有貶損同業之技術、設備或營業信譽之表示。五、有違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