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製劑組織及細胞招募廣告刊播辦法 第3條 法規:再生醫療製劑組織及細胞招募廣告刊播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3條 招募廣告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藥品許可證或有附款許可之所有人名稱及地址。二、採集組織、細胞之醫療機構名稱及地址。三、招募對象之條件。四、採集之組織、細胞項目,及其用以製造製劑之品名。五、組織、細胞之採集方式。六、聯絡人及聯絡資訊。七、核准刊播字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