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細胞操作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再生醫療細胞操作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申請者之文件、資料完備者,應進行實地查核。實地查核時,申請者應當場執行細胞操作,供查核人員檢視。實地查核結果認有缺失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並提交補正報告。中央主管機關檢視補正報告後,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複查。前條申請經實地查核、複查通過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細胞操作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