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申請者之文件、資料完備者,應進行實地查核。
實地查核時,申請者應當場執行細胞操作,供查核人員檢視。
實地查核結果認有缺失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並提交補正報告。
中央主管機關檢視補正報告後,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複查。
前條申請經實地查核、複查通過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細胞操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