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施行前,細胞操作機構已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之規定,取得細胞製備場所認可者,得於核定認可之有效期限內,依認可事項執行,無需重新申請細胞操作許可。
但本辦法施行後,申請變更、展延及其相關事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本辦法施行前,細胞操作機構已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之規定,申請細胞製備場所認可或變更,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前,本辦法已施行者,適用施行前之規定。
本辦法施行後,細胞操作機構申請取得細胞操作許可,應依本辦法之規定為之。
再生醫療細胞操作管理辦法 第11條
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