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第三項之設置許可,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設置者名稱及地址。
二、設置者代表人。
三、醫學主管姓名。
四、品質主管姓名。
五、細胞保存庫名稱。
六、細胞保存庫場所地址。
七、實施保存之區域。
八、保存項目。
九、有效期限。
十、許可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