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11條 第八條第三項之設置許可,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設置者名稱及地址。二、設置者代表人。三、醫學主管姓名。四、品質主管姓名。五、細胞保存庫名稱。六、細胞保存庫場所地址。七、實施保存之區域。八、保存項目。九、有效期限。十、許可編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