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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衛生福利部
醫事目
再生醫療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第9條
再生醫療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第9條
法規:
再生醫療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9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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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將本辦法所定之獎勵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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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再生醫療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自然人、法人、團體、機構、機關或學校,就促進再生醫療研究發展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具體貢獻或成效者,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
第3條
本辦法之獎勵方式,包括獎狀、獎座或獎牌。
第4條
依本辦法申請獎勵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期間、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邀請有關機關、機構與專業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審查前條獎勵之申請;其審查基準如下:一、…
第6條
第四條之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依第三條規定予以獎勵。
第7條
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予獎勵;已獎勵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受獎勵…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將本辦法所定之獎勵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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