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申請獎勵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期間、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獎勵事項。
二、具體貢獻或成效,及其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自然人之獎勵,應由法人、團體、機構、機關或學校向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及申請。
再生醫療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第4條
第4條
第4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