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邀請有關機關、機構與專業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審查前條獎勵之申請;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對再生醫療臨床應用及發展之貢獻度。
二、對整體再生醫療產業發展之影響。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