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第5條 法規:再生醫療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邀請有關機關、機構與專業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審查前條獎勵之申請;其審查基準如下:一、對再生醫療臨床應用及發展之貢獻度。二、對整體再生醫療產業發展之影響。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